商标撤三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四十九条和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六条规定,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。
商标撤三
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(撤三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四十九条和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第六十六条规定,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。

商标撤三的流程
咨询对接
指导整理商标撤三交底材料
评估分析
评估分析建议
委托确认
双方签署代理委托协议
立案启动
分配商标代理师
复审文件撰稿
综合处理撤三文件
文件审核
内审与客审双向确认
确认提交
国家撤三审